7月6日,工信部網站發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解讀及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負責人就《決定》答記者問。

原文如下: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評價方法,對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核算,核算結果納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一并發布。”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9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件4),并在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12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使用本企業產生、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轉,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為第六章“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用于乘用車企業儲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全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情況,于每年7月30日前決定是否開放積分池。決定開放的,同時確定積分池儲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關實施方案,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經核算,全國乘用 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高于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與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扣減結轉和可受讓獲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之和的200%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開放積分池,允許乘用車企業在積分池中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乘用車企業可以在積分池開放之日起120日內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儲存的數量不超過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儲存比例的乘積。
“儲存在積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設結轉比例要求,儲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經核算,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未達到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與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扣減結轉和可受讓獲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之和的150%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開放積分池,允許乘用車企業提取儲存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數量,不超過乘用車企業儲存在積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提取比例的乘積。
“提取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在年度積分交易結束后未使用的,應當返還到積分池。”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發證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本辦法規定的積分制度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
十三、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解讀原文如下: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解讀
2023年6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公布了《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令第64號,以下簡稱《決定》),對現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辦法》)進行了修改。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決定》進行了解讀。
問:修改《積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為促進汽車產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積分辦法》,通過建立積分交易機制,形成促進傳統汽車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產業協調發展的市場化機制。2020年,針對企業燃油車節能技術投入不夠、積分交易市場供需不平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等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對《積分辦法》進行了首次修改,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關聯企業認定等制度。近年來,全球汽車產業加速綠色化轉型,黨中央作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面臨新形勢。與此同時,《積分辦法》執行中出現機制不夠靈活、市場供需調節能力不足、積分價格波動較大等問題。為助力實現“雙碳”目標,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亟需再次修改《積分辦法》。
問:修改《積分辦法》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改《積分辦法》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過開展實地調研、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意見,并對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二是書面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合各方面反饋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再次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完善有關制度,形成《決定(草案)》。
2023年5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決定(草案)》。
問:《決定》修改了哪些內容?
答:《決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調整新能源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綜合考慮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和積分合規成本變化情況,按照積分供需平衡原則,調整《積分辦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將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平均下調40%左右,并相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時,考慮到后續新能源積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修改,《決定》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
(二)建立積分靈活性交易機制。為應對積分供需失衡問題,穩定積分價格,新增“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積分池管理制度。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負積分供需比超過2倍時啟動積分池存儲,允許企業按自愿原則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存儲至積分池,該部分積分存儲有效期5年。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負積分供需比未達到1.5倍時釋放積分池中的積分,允許企業提取儲存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當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將返還積分池。
(三)優化其他積分管理制度。一是考慮未來碳管理需要,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二是為方便企業進一步做好積分相關工作,延長企業負積分抵償報告提交時間和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時間;三是為提高積分交易靈活性,規定企業購買的正積分可以抵償和結轉;四是為保障數據統計更為準確,調整了核算年度內車輛統計基準。
答記者問原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負責人就《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答記者問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以下簡稱五部門)公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五部門令第64號,下稱《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負責人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積分辦法》實施成效如何?2020年組織開展過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促進汽車行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原質檢總局)等五部門,根據我國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充分借鑒國外管理經驗,于2017年9月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五部門令 第44號,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積分辦法》發布實施后,我們建立了積分管理平臺,組織實施了5次積分交易,行業企業普遍加大研發投入,產品技術水平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規模快速擴大,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發展呈現良好態勢。2022年,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4.11L/100km(WLTC工況),較2016年下降40.8%,提前三年實現2025年4.60L/100km的目標;新能源乘用車產量603.6萬輛(納入積分核算數量),較2016年的33.5萬輛增加17倍;純電動乘用車平均續駛里程達到424公里,平均百公里電耗達到12.35度,分別較2016年提升106.8%、下降21.5%。
《積分辦法》是我國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協調發展市場化機制的重要嘗試,需要結合實際不斷完善。2020年,針對企業燃油汽車節能技術研發投入不夠、標準需要更新以及疫情影響等問題,我們進行了首次修訂,建立了與乘用車節能水平相關聯的新能源汽車積分結轉機制,完善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關聯企業認定等,并將醇醚燃料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2021年以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快速提升,當前已進入規模化快速發展新階段,黨中央2021年作出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國際上主流國家紛紛提出碳中和愿景,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為更好發揮政策作用,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我們組織對《積分辦法》進行再次修訂。
問:此次《積分辦法》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深入研究測算。總結《積分辦法》實施經驗,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和“雙碳”戰略目標,對中長期汽車市場規模、技術趨勢等進行系統研究,測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方案,優化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二是開展大規模調研。就有關修訂思路和方案組織4次座談研討,書面調研有關部門、行業機構、重點企業意見,對于行業重點關注的積分交易市場供需調節機制、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要求等開展專題研究。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商財政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等4個聯發部門后,書面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并通過部門戶網站等渠道公開征求了各界意見。四是根據各方反饋的意見,我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決定》。
問:《決定》更新了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方法,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為保障實現2025年油耗目標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目標,綜合考慮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和積分合規成本變化情況,按照積分供需平衡的原則,倒推測算單車分值和積分比例要求的最優組合。同時,要避免單一指標調整幅度過大,保持政策平穩過渡。經反復測算,將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見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較上一階段平均下調40%左右(與2020年修訂調整幅度基本一致),將2024年、2025年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慮比例設定為28%和38%(擬由我部另行發布),并對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此外,為發揮《積分辦法》引導技術創新的作用,調低了低能量密度動力電池系統的調整系數,將90瓦時/公斤—105瓦時/公斤、105瓦時/公斤—125瓦時/公斤的動力電池系統調整系數分別下調至0.7和0.8。
問:《決定》新增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主要考慮是什么,運行機制如何?
答:《積分辦法》運行的實質是通過市場化方式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但由于積分供需會因為技術進步、市場結構變化而變化,維持積分市場供需平衡、價格基本穩定的難度較大,極端情況下存在供需失衡風險。為避免出現供需失衡,盡量保持價格穩定,穩定行業企業預期,《決定》新增“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一章,探索建立積分池制度。綜合積分市場歷年運行情況和模型評估,當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比超過200%時,市場出現積分過剩風險;當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比低于150%時,市場存在積分不足風險。經充分征求行業企業意見,決定設立積分池以調節積分市場供需。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需比超過200%時啟動積分池儲存,允許企業按自愿原則在積分池中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需比低于150%時,允許企業提取儲存的正積分。為減少調節機制對交易市場的干預,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需比介于150%和200%之間時,積分池不啟動;但為避免出現過度存儲、提取導致市場供需逆轉,我們設定了企業存儲和提取積分的比例要求。同時,為鼓勵企業參與積分池調節,給予存儲積分5年有效期、無年度折損等優惠,并允許企業提取但未使用的積分返還積分池。考慮到今年的積分供需形勢,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相關條款將于今年8月1日施行。
問:除了新能源汽車積分分值計算、積分比例要求、積分池管理,此次《積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還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為推進國家“雙碳”戰略實施,進一步直觀體現企業碳排放水平,參考國際管理慣例,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二是增加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用途。考慮到政策運行基本穩定,且已建立積分市場調節機制,對此為進一步提高積分交易靈活性,允許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結轉。三是延長積分交易與負積分抵償周期。考慮到積分池制度實施給企業詢價、談判、交易帶來一定影響,將積分交易、負積分抵償周期延長30日。四是更新數據統計口徑。為保障數據統計更加準確,調整境內生產、進口乘用車分別以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發證日期、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核算年度。五是提出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要求,提出將根據產業發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
問:此次《積分辦法》修改,預計對積分市場會有哪些影響?
答:由于《積分辦法》運行的實質是建立市場化交易機制,過程中出現了積分價格波動不可避免,但實施過程中出現價格大幅波動、積分價格偏低等情況。一是前期價格偏低。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沒有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比例要求,企業生產的所有新能源汽車都產生正積分,導致正積分供應較多、前期價格較低。二是中間價格走高。2019年以來考核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加之2020年疫情影響,導致新能源正積分供應減少,積分供需形勢收緊,積分價格隨之走高。三是近兩年價格下降。2021年以來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應充足,同時由于測試工況切換,企業平均油耗變化情況好于預期,油耗負積分規模降低,導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供給充裕、積分價格走低。
此次《積分辦法》修訂充分考慮了上述情況,調整了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分值,提高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新增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的靈活性措施。特別是,考慮到前期工況切換對油耗目標值的“放寬”,下一階段油耗目標值及實施要求需優化調整,企業預計會充分利用積分池預存積分,以備2025年后提取使用。總的來看,隨著新能源汽車積分考核的加嚴和積分池制度的落地實施,積分市場供大于求情況將得到改善,積分交易價格將逐步平穩并趨于合理水平。從初步了解情況看,企業對此均有預期,認為《決定》對積分市場供需、積分價格的調節作用會顯著增強。
(工信部)
來源:國際能源網/充換電網






